怎样界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阶段。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试用期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这就涉及到滥用试用期的问题。那么,如何界定用人单位是否滥用试用期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试用期的期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就很可能构成滥用试用期。 其次,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低于这个标准,也可能存在滥用试用期的嫌疑。 再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严格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随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试用期。 另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重复约定试用期。比如,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岗位调动、续签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滥用试用期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频繁招聘试用期员工,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以各种理由辞退,然后再招聘新的试用期员工。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总之,界定用人单位是否滥用试用期需要综合考虑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多个方面。劳动者在遇到疑似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情况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