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行为对第三者法益造成侵害该如何认定?


在法律领域,防卫行为通常是指当一个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第三者法益侵害则是指在这个过程中,对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对于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法益侵害的情况,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直接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有多种观点和处理方式。 一种观点是正当防卫说。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么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也可以视为正当防卫的一部分。不过这种观点存在一定局限性,因为正当防卫要求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而第三者并非不法侵害人。例如,甲对乙进行不法侵害,乙在防卫过程中踢飞了手中的物品,该物品砸伤了旁边的丙。从正当防卫说角度来看,似乎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大前提,但丙是无辜的第三者,这种说法很难全面解释乙对丙造成的损害。 另一种是紧急避险说。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当防卫行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比如,甲持刀追杀乙,乙在逃跑过程中为了躲避甲,将无辜的丙推开致丙摔倒受伤。此时乙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得已损害了丙的较小的身体健康权益,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认定为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还有一种是假想防卫说。如果防卫人误将第三者当作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例如,甲在防卫乙的侵害时,由于紧张误将路过的丙当成乙的同伙而进行攻击。对于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有过失,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民事方面,无论防卫行为对第三者法益侵害最终认定为何种情形,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防卫人在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过程中有过错,就需要对第三者进行民事赔偿。 总之,防卫行为与第三者法益侵害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防卫行为的方式和强度、第三者权益受损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