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财产分割时间点如何界定?

我正在办理离婚,对财产分割的时间点不太清楚。是从提出离婚申请开始算,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那一刻算呢?我担心自己的财产权益因为这个时间点的问题受到影响,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时间点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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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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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时间点的界定在离婚案件中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关乎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分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一方死亡时结束。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时间点通常以离婚生效时间为准。如果是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双方在冷静期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时,离婚生效,此时以此时间来界定财产分割范围。 如果是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有十五日的上诉期,若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判决书生效;二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离婚判决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以此作为财产分割的时间点来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发现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说明在界定财产分割时间点时,不仅仅看离婚生效时间,还要综合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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