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


在共同犯罪的法律领域中,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是两个重要概念,正确认定它们对于准确判定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实行过限。实行过限也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它指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大家原本一起商量好做一件事,结果其中有人做了另外一件不在商量范围内的事。例如,甲乙两人共谋入室盗窃,甲在屋内盗窃财物时,乙在外面望风。然而,甲在屋内遇到了屋主,为了逃脱就将屋主打伤。在这里,乙仅参与了盗窃的共谋,对于甲打伤屋主的行为并没有共同故意,那么甲打伤屋主的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实行过限的部分,由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行为没有故意,所以不应对实行过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就像上述例子中,乙只对盗窃行为负责,而甲则要对盗窃和故意伤害屋主的行为一并承担责任。 接下来谈谈概括故意。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对象具有概括性。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确定具体会侵害到谁或者造成多大的危害,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个大致的预见和容忍。比如,甲为了报复某一群人,在人群密集的场所投掷炸弹,他并不明确会伤害到具体哪些人,但他知道肯定会有人受到伤害,这就是概括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概括故意,关键在于看共同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和容忍程度。如果危害结果没有超出共同犯罪人预见的大致范围,那么全体共同犯罪人都要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与概括故意,需要综合考虑各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行为表现以及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对于实行过限的行为,未参与该行为的共同犯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在概括故意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全体共同犯罪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认定原则有助于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各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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