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和重婚罪?


在探讨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和重婚罪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它们各自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我国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比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且他们也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条件,那么他们之间就构成事实婚姻。 然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在此之后,单纯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再来看重婚罪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律婚姻,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已经有法律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可能构成重婚罪。例如,甲已经和乙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又和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甲就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丙明知甲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丙也构成重婚罪。 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一般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等,通常不按重婚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