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专利侵权该如何界定?


在法律层面,界定配方专利侵权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则可循的过程。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配方专利。配方专利是指对某种产品的组成成分、配比关系等方面所享有的专利权利。当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配方产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配方专利,一般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范畴。也就是说,判断是否侵权,主要看被控侵权的配方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保护范围。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配方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侵权。这里的“等同”是指,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对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然而,也存在一些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其配方是自己独立研发出来的,并非抄袭或模仿专利配方,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但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总之,界定配方专利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