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给交通肇事逃逸定性?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简单来说,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主观上有逃避责任的故意。例如,张三在撞车后,因为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直接驾车逃离现场,这就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中第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一个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撞了人或者撞了其他物体而继续行驶,一般不认定为逃逸。比如,李四在夜间正常行驶,由于视线不好且车辆碰撞声音较小,他没有察觉到自己撞到了路边的行人而直接开走,这种情况通常不能认定为逃逸。另一方面,要判断行为人离开现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要去救助伤者而暂时离开现场,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后续有主动投案等积极配合处理事故的行为,也不能简单认定为逃逸。例如,王五在撞车后,发现对方受伤严重,为了尽快送伤者去医院而没有停留现场,之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逃逸。 综上所述,给交通肇事逃逸定性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知晓事故发生以及离开现场的目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