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应如何定性?


在探讨对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应如何定性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种行为的本质特点。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操作遥控器改变电子秤的计量标准,使得交易对方基于错误的计量结果进行交易,从而让行为人获取额外的非法利益。 从法律定性角度来看,这种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遥控操纵电子秤的案件中,行为人隐瞒了电子秤被操纵、计量结果不准确的真相,让交易对方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财物,这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这种行为也可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通过遥控操纵电子秤,在交易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多获取财物时,也可看作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等。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对计量结果产生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那么更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行为人主要是通过秘密操作获取财物,则可能认定为盗窃罪。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总之,对于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法律定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