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罪的标准?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界定标准。 首先,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医疗单位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剂师等。例如正规医院里的内科医生、外科护士等都属于医务人员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医务人员。 其次,主观方面,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护士没有认真核对药品剂量,给患者用错药,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医生凭借自己以往的经验,认为某种手术不会出现问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结果导致手术失败,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者,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单位是救死扶伤的场所,其工作秩序的稳定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罪,不仅会破坏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还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医生不遵守手术操作规程,护士不按时观察患者病情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就诊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些规定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总之,界定医疗事故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要素,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