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的预备阶段如何界定?
我之前听说犯罪有预备阶段,最近听说有人想投毒,但还没实施具体行为,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不是处于投毒罪的预备阶段。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投毒罪的预备阶段是怎么界定的,有什么标准和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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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现在已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预备阶段的界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且是否实施了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要有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常见的准备行为包括:准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例如购买毒药、收集放射性材料等;为投放危险物质制造条件,像勘察投放地点、了解目标场所的人员活动规律、准备投放工具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想法,但没有实施任何准备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预备。而一旦开始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就进入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预备阶段。 例如,甲为了报复社会,购买了大量剧毒农药,并计划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饮水机中投放。甲购买农药的行为就属于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罪准备工具,是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如果甲在购买农药后,还到商场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了饮水机的位置和商场的营业时间等情况,这就进一步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仍然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直到甲开始着手将农药往饮水机中投放时,才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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