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股东逃避债务?


股东逃避债务,指的是公司股东为了个人私利,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公司的债务无法正常偿还,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界定股东逃避债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从行为表现上,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意味着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则是指股东一般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利用这两项制度,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比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将公司的盈利随意转移到自己名下,就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逃避债务。公司清算时,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分配。如果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故意隐瞒、转移公司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申报债权,也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股东过度控制公司,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也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债务。比如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决策、经营活动,使公司成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而忽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过度控制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