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如何判定失职?


在医疗事故中判定失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首先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对患者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这是基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包括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预见义务要求医生对其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合理的预见,比如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应该预见到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情况;结果避免义务则要求医生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体现了注意义务。如果医生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失职。 其次是是否遵循医疗常规和规范。医疗行业有一系列成熟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这些是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的重要依据。例如在用药方面,医生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药物的种类、剂量和使用方法。如果医生违反了这些常规和规范,如超剂量用药、错误用药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就可以认定医生存在失职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再者是主观过错。判定失职还需要考虑医生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医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患者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医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良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实际判定中,过失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由于疏忽没有对手术器械进行仔细清点,导致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这就是典型的过失行为。 最后是损害后果与失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必须是由医生的失职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损害后果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或者医生的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就不能认定医生在该医疗事故中存在失职。例如患者本身患有严重的基础疾病,即使医生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但这些失误并不是导致患者最终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医生失职。只有当损害后果与失职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时,才能要求医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