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债务该如何认定?


假离婚债务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假离婚债务的认定,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查看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债务在离婚之前就已形成,而离婚之后依然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者没有对债务进行合法的分割,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比如,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正常,离婚后债务对应的资产仍被夫妻共同使用等情况。二是留意离婚协议的内容。倘若对债务的约定显得极不合理,像是把所有债务都归到一方身上,然而这一方明显没有能力去承担,那就可能存在假离婚的嫌疑。比如一方收入微薄却承担了巨额债务,而另一方分走大量财产却不承担债务。三是调查离婚之后的财产转移状况。要是一方在离婚之后很短的时间内就把大量财产转移出去了,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这也可以当作认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依据。 此外,认定过程中还会参考多方面信息。可以向债权人咨询,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联系紧密,对债务人婚姻和资产情况较了解;也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了解情况,他们对债务人情况熟悉且相对中立;还能向债务人所在单位、邻居、亲戚朋友等人询问。若经证实债务人确实通过“假离婚”方式分割财产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相关概念: 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逃避债务、获取购房资格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调解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进行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 恶意串通:指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