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时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何确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明确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此情况下承担的连带责任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拖欠工程款这件事上,债权人(也就是被拖欠款项的一方)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偿还全部欠款,也可以要求分包人偿还全部欠款,或者要求他们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种情况下造成拖欠工程款,总承包人可能要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如何确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呢? 第一,如果分包合同有效,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在拖欠工程款时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写明“若因甲方(总承包人)或乙方(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款拖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就依照此条款处理。 第二,如果分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总承包人明知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仍与其签订分包合同,那么总承包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分包人在明知自己资质不符的情况下承接工程,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在确定连带责任时,还要考虑各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如果总承包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有监管义务,但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分包人无法及时拿到工程款,那么总承包人可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例如,总承包人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给分包人,这种情况下总承包人就存在过错。 对于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来说,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可以先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协商,要求他们支付欠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总之,确定拖欠工程款时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各方在工程中的实际行为等因素。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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