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婚姻的效力认定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种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有效婚姻。有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只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就是有效的。 其次,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例如,一方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就构成了重婚,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再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也属于无效婚姻。还有,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登记结婚,该婚姻同样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婚姻效力的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判断。如果在婚姻效力方面存在疑问,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请求确认婚姻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