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应该如何确定?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在医疗单位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剂师等,也包括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例如,正规医院的主任医师、社区诊所的护士等都属于医务人员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有具备医务人员身份的人,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其次是主观方面条件。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因为疏忽没有仔细核对药品剂量,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医生已经预见到手术有一定风险,但轻信自己的经验能够避免,结果导致患者死亡,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医务人员是故意造成患者伤亡,那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然后是客体条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行业有其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秩序,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破坏了这种秩序,同时也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比如,医院的手术室应该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如果医护人员不遵守规定,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既破坏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 最后是客观方面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医生在值班时擅自离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得不到及时救治;护士不按照规定核对药品信息,给患者用错药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是轻微的医疗差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医疗事故等。一般来说,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结果多为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 综上所述,要确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因素,只有当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