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追究期限?


行政处罚追究期限,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有效时间范围。若超出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二年”或“五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张三在2022年1月1日销售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那么2022年1月1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如果到2024年1月1日之前,行政机关都没有发现张三的这个违法行为,那么过了2024年1月1日,就不能再对张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了。 要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比如李四在2022年1月至6月期间,每个月都有一次无证经营的行为,这就是连续状态,追究期限从2022年6月最后一次无证经营行为结束时开始算。“继续状态”则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比如王五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一直到2022年6月1日才停止搭建,那么追究期限从2022年6月1日搭建行为结束时起算。 此外,在实践中,“发现”的标准通常是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行政机关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有初步证据表明违法行为发生,就可以认定为“发现”。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对某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举报,并取得了初步证据,这时就视为发现了该违法行为。 总之,认定行政处罚追究期限,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以及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等关键要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还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