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婚前所购商品房的财产性质?


确定婚前所购商品房的财产性质,关键在于购房资金的来源、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婚后是否有共同还贷等因素。以下为您详细分析不同情形下房屋的财产性质。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额购买商品房,并且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结婚前用自己的钱买的房子,而且名字也只写了自己,那这个房子就完全是自己的,即使以后离婚,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然后向银行贷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简单来说,房子虽然可能会判给婚前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需要给予另一方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婚前购房时,双方共同出资,但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复杂,需要双方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出资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是双方为了结婚共同购买房屋而出资,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的分割比例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确定婚前所购商品房的财产性质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且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