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股东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解决股东在行政争议中能否以自身名义维护公司及自身权益的重要问题。下面将分别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对于股东而言,若其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里的合法权益并不局限于直接的个人权益。当股东的股权权益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例如行政行为导致公司资产严重受损,进而影响股东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就具备了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比如,行政机关错误地吊销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使得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股东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此时股东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再说说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股东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确定相对复杂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股东的个人权益因行政行为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股东的股权无法正常流转,或者行政行为影响了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情况。此外,当公司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这种情况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程序,如股东需先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明确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总之,股东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关键在于判断股东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股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