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该如何区分?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分。 首先,从概念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简单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针对的是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而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争议。 其次,适用主体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 再者,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而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然后,管辖法院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后,法律依据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诉讼制度,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