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同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分割?

我和对象没领证一起生活了几年,现在打算分开,期间有些债务。我想知道这些债务怎么分,是一人一半,还是按什么标准来?是共同承担还是各自还各自的?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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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债务的分割不像夫妻债务那样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要区分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简单来说,个人债务就是完全是一方自己的行为导致欠的钱,比如一方自己单独借钱去旅游、买个人奢侈品等,这种债务就由欠债的一方自己还。 而共同债务,一般是为了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比如双方一起开店做生意欠的货款,一起买房的房贷等,都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有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则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仍需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还钱,被要求还钱的一方如果全部偿还后,有权向另一方追讨其应承担的份额。 对于债务分割方式,如果双方关于债务有约定的,那就按照约定来;要是没有约定,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双方先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所以在分割共同债务对应的共同财产时,也可以参照这个原则。总之,同居债务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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