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我在处理一些赔偿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连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到底是如何划分的。比如在一个侵权事件中,有的被告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想知道这两者划分的依据和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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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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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之前,我们先来分别看看这两个概念。 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后果都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权利人要求其中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时,该责任人不能以其他责任人也有责任为由进行推脱。例如,甲乙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丙可以要求甲或乙任何一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在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人只有在直接责任人无法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是有限的。比如,第三人在商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顾客受伤,商场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有过错,此时商场就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至于两者的划分,主要看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是连带责任,那么就按照连带责任处理。如果法律规定是补充赔偿责任,那就按照补充赔偿责任来确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同时,判断责任承担方式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一般来说,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往往会被认定为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是为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条件或未尽到相应义务,可能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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