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在探讨经营租赁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之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概念。进项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经营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方式。在这种租赁关系中,通行费是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资产产生的费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3%)×3%。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 对于经营租赁产生的通行费,如果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例如,公司通过经营租赁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租赁期间车辆产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么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抵扣。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如果经营租赁通行费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那就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