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权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权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股权的概念。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出资、受让等原因而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通俗来讲,就是在夫妻结婚后,通过各种方式得到的股权,这部分股权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所有。 接下来,我们看看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对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分割。比如夫妻双方协商决定,一方将自己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其在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例如,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丈夫持有公司股权,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股权。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妻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购买,那么就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妻子成为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相对来说分割方式会比较简单。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股份进行转让,然后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比如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夫妻双方持有该公司的股票,离婚时可以协商将股票卖出,然后分割卖股所得的款项。 此外,在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时,还需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要遵循公司的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夫妻离婚分割股权而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权益。同时,股权分割也可能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所以在处理时要谨慎考虑。总之,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权分割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