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九类房产该如何分割?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不同类型的房产,其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九类常见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情况。 首先是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对于这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会考虑房屋的购买价格、婚后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法律依据同样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公平原则来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 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通常是一人一半。如果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可以通过评估确定房产价值,然后进行分割。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情况较为复杂。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也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可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另外,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在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公平合理地分割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