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私有房产该如何分割?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我们名下有一套私有房产。现在我们在房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私有房产是按照什么规则来分割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分割方式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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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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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私有房产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关键的问题,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利益。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分割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而婚前财产则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该私有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一般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但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该私有房产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通常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如果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上述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时私有房产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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