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债务该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最近遇到些麻烦事,涉及到夫妻债务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夫妻一方的债务到底怎么划分责任。自己对这方面了解很少,就想弄明白在各种情况下,比如一方私自借款等,法律是怎么界定责任归属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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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的法律责任划分,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得了解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另一方事后同意了,还有一方为了家里日常开销借的钱,都算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借了很多钱,远远超出了家里日常花费,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是夫妻一起用了或者是夫妻共同决定借的。 在举证责任方面,也有相应规定。当债权人与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诉讼时,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或者其中一方也可以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则由举债方证明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 总之,夫妻一方债务的责任划分,关键看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特定条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事后追认:指在债务发生之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借债务表示认可。 家事代理权:基于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在一定范围内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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