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给结婚证该怎么诉讼离婚?


在对方不给结婚证的情况下进行诉讼离婚,以下是详细的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当遇到对方不给结婚证时,并不意味着不能诉讼离婚。因为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重要凭证,但并非唯一凭证。根据相关规定,你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登记证明。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般来说,你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来意,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其档案为你出具婚姻登记证明,该证明具有和结婚证同等的证明效力。 拿到婚姻登记证明后,就可以启动诉讼离婚程序。你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中要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以及事实和理由。证据方面,除了婚姻登记证明,还可以准备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对方与他人同居的照片等。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审理。首先会进行调解,这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该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