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案件中如何执行?


在处理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执行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涉及到共同债务的执行时,执行机构通常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这里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各种资产。 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对双方的财产同时采取执行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的目的是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在执行过程中,会保障夫妻双方的基本生活需要。例如,不会将夫妻唯一居住的房屋进行拍卖,除非给予他们一定的安置费用和时间寻找新的住所。 如果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剩余的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分担有约定,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例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债务,另一方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 总之,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执行,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债务性质等因素,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