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主体该如何审视?


特殊防卫权,通俗来讲,是指在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下,防卫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当面临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审视特殊防卫权主体,首先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一条款明确了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但对于主体并没有进行特别的限定。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只要是面对上述严重暴力犯罪的人,都有可能成为特殊防卫权的主体。 对于一般主体而言,只要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暴力犯罪的威胁,就可以依法行使特殊防卫权。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正在发生的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任何有能力进行防卫的人都有权利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情况则相对复杂。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如果其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时,有足够的认知和能力来进行防卫,那么同样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不过,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判断其是否能够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年龄、智力、心理等多方面因素。例如,一个年满十四周岁且智力正常的未成年人,在遭遇抢劫时,采取了适当的防卫行为,就应当认定其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 对于精神病人,要根据其精神状态来判断。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面临严重暴力犯罪,其可以成为特殊防卫权主体。但如果是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其缺乏相应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一般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权主体。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有能力保护其安全的人可以为保护其人身安全而行使特殊防卫权。 总之,审视特殊防卫权主体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主体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的犯罪情形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特殊防卫权的正确行使,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