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抗辩权该如何行使?


在探讨无偿合同抗辩权如何行使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什么是无偿合同和抗辩权。无偿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给予另一方某种利益,而另一方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像赠与合同就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抗辩权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在无偿合同中,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无偿合同的特殊性,这些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特点。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般不存在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情况,所以通常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无偿合同中附带了一些从义务,比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约定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保管义务,当赠与人交付财产不符合约定时,受赠人对于自己的保管义务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无偿合同中,如果存在类似有先后顺序的义务,比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先赠与财产,受赠人后履行义务,若赠与人未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在无偿合同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如果赠与人发现受赠人有严重损害赠与人利益的行为等情况,基于公平原则,赠与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暂时中止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无偿合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操作。在行使抗辩权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行使抗辩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