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如何行使?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好比你买了车损险,车被别人撞坏了,保险公司先赔了你钱,然后保险公司就有权找撞你车的人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一,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的,且该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其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只有在完成赔偿之后,保险人才获得代位求偿的资格。 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保险人要向第三者主张权利,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自己已经进行了赔偿等情况。例如,提供保险合同、赔偿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如果第三者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提出异议,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进行沟通。若协商不成,保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被保险人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定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行事,以确保权利的正确行使和纠纷的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