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我见孩子。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该怎么正确行使我的探视权,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方式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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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看望、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情感伤害,同时也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继续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实际行使探视权时,首先提倡父母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间为几个小时,或者每个月探视几次,甚至可以在节假日进行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等。常见的探视方式包括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看望式探视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居住处进行短暂的看望;逗留式探视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子女接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送回。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行使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生活和学习情况,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总之,探视权的行使需要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以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正常情感交流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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