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中的地役权如何解释?
我在看物权法(草案)的时候,看到了地役权这个词,不太明白它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地役权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和其他权利有什么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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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个在物权法中比较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 从实际生活场景来看,比如甲拥有一块土地,而乙的土地在甲土地的里面,乙要进出自己的土地必须经过甲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乙就可以和甲协商,通过签订合同,获得从甲土地上通行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地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物权法草案最终整合进了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从属性,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单独转让。比如上面例子中,乙如果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了丙,那么基于这块土地的地役权也会跟着转让给丙。其次是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存在是不可分割的。比如需役地被分割成了几块,地役权仍然及于分割后的各个部分。 地役权和相邻权是有区别的。相邻权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产生的。相邻权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 地役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并且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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