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如何解释?
我在处理政府相关的财务工作,涉及到固定资产的核算。但不太清楚政府会计制度里对固定资产是怎么定义和解释的,不知道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核算方法等内容,想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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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固定资产就是政府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后续计量方面,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当固定资产处置时,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处理时将相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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