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留置、定金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别人做交易的时候,涉及到保证、留置、定金这些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法律层面,这三者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适用场景、生效条件、法律后果等,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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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保证、留置和定金是在经济活动和法律事务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第三方来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总的来说,保证是基于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留置是基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合法占有;定金是通过预先给付一定金钱来担保合同履行。三者在设立方式、成立条件、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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