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定金、抵押、质押、留置都是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我们常见的房屋抵押贷款,房主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但仍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和一些特殊的动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将自己的珠宝交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并且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综上所述,定金主要是通过金钱的预先给付和双倍返还机制来保障合同履行;抵押不转移财产占有;质押转移财产占有;留置则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与债权有特定关系而产生。它们在设立方式、财产类型、权利实现条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