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去自诉故意伤害?


自诉故意伤害,首先要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其中与故意伤害相关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就是说,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若受害者能提供证据证明,就既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也可向公安或检察报案后由检察机关公诉;如果受害者报案后,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追责决定时,受害者也能自行起诉。 接下来是具体的自诉步骤。第一步是搜集相关证据,这很关键,没有足够证据,自诉可能不被受理或败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势鉴定报告,它能明确伤害的程度;目击者证词,目睹伤害过程的人的说法很有证明力;还有医疗记录,像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能体现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这些证据要能清楚地证实自己遭受了侵害,且加害方存在故意伤害行为。 第二步是撰写刑事自诉状。如果自诉人无法独立完成这个程序,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告发,法院人员会做好笔录并向自诉人宣读,在自诉人确认无误之后,应当签字或盖印。自诉状或告知笔录中应包含这些信息: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发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出生地、受教育程度、职业岗位、所在单位及详细地址;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及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等;具体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被告人承担什么责任;致送的国家审判机关的名称以及具体日期;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历等。要是被告人超过三人,自诉人在告发时需按照被告人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自诉状副本。 最后一步是将自诉状和证据材料递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国家审判机关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发者。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审查若发现缺乏足够的罪证,自诉人若不能提供补充证据,审判机关将劝说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再次提起诉讼时,国家审判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总之,自诉故意伤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