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见证单位该怎么填?

我准备出售公有住房,在填写买卖契约时遇到见证单位这一项。我不太清楚这个见证单位具体该怎么填,是随便写一个单位就行,还是有特定要求呢?我也不知道该找哪个单位来做见证,希望能了解填写的规则和合适的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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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见证单位。见证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的过程中,起到证明这份买卖契约是真实、合法且双方自愿签订的作用。它就像是一个“中间人”,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怎么填写见证单位,这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见证单位应当是对公有住房买卖交易有一定监督和管理权限的单位。如果该公有住房所属单位对这类交易有管理职责,那么通常可以将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作为见证单位来填写。因为产权单位对房屋的情况比较了解,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等原则,见证单位的存在有助于保障这些原则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签订过程中得以实现。同时,一些地方可能也会出台专门的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管理办法,对见证单位的要求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在填写见证单位时,需要填写该单位的全称,不能使用简称或者缩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并且要确保该单位愿意为这份买卖契约提供见证服务。如果不确定该填哪个单位,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他们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给予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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