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怎样判得最快?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判决速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来说,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种方式速度相对较快,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材料齐全,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是诉讼离婚,也就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要想让诉讼离婚判得快,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收集好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分居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的证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时参加庭审,遵守诉讼程序,也有助于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