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有很多债权债务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比如外面欠我们公司的钱,还有我们公司欠供应商和银行的钱,这些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里到底要怎么解决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处理办法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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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破产时,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别人在企业破产之前就欠企业的钱,或者企业欠别人的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 接着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对于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关于破产企业的债权回收,管理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比如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拒不偿还,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追讨债权。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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