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期间变更法人代表故意逃避债务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一点,公司在欠债期间变更法人代表,从法律上来说,并不直接等同于逃避债务的行为。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公司存在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有多种应对办法。 其一,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也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其二,债权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进一步转移财产,保障后续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其三,向法院起诉追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偿还债务。若查证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这些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