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赔偿权利人以后的工作费用该如何处理?
我在一场刑事案件里是受害者,也就是赔偿权利人。现在案子快结束了,我因为这次事件之后工作受影响,之后可能会产生一些工作相关费用,比如重新培训找新工作的费用。我想知道在刑事诉讼法里,像我这种赔偿权利人以后的工作费用会怎么处理,能不能得到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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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赔偿权利人所指的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及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而关于赔偿权利人以后的工作费用,这其实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赔偿权利人以后的工作费用,如果该费用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损失,那么在法律上是有可能得到赔偿的。比如因为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伤,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需要进行职业转换,由此产生的合理的职业培训费用等。然而,如果该费用并非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损失,或者属于间接损失,在实践中可能难以获得赔偿。例如仅仅是因为犯罪行为带来的心理压力等原因,导致工作效率下降而预计的收入减少,这类间接损失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工作费用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比如提供相关的培训合同、费用发票等。这样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更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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