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该如何处理?


当债务人破产时,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了解破产程序的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当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况时,债务人自己、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可不少,《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 然后就是债权申报。债权人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接着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 之后就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些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如果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就会消灭。如果还有未清偿的债务,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总之,债务人破产的处理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过程,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