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程序该怎么处理?


拆迁补偿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有明确规定的过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调查核实阶段。拆迁人会对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被拆迁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这一步是为后续确定补偿提供基础依据,就好比建房子要先把地基打好一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接着是作出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一步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等综合考虑后做出的重要决策。 然后是进行公告与登记。房屋征收部门会将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这就像是告诉大家要做什么事情,以及大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之后是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是为了让被拆迁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补偿方案更加合理公平。 再之后是签订补偿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要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