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行政复议该如何办理?


当遇到对拘留决定不服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拘留行政复议的办理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对于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就是认为拘留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而启动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申请拘留行政复议时,要注意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您要在知道拘留决定后的六十天内提出复议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 接下来是确定复议机关。一般来说,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若您是被某县公安局作出拘留决定,您既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如果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然后是准备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同时,要附上能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等,以及与拘留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您认为拘留不合理的证据等。 提交申请后,复议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会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