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应该如何办理?

最近在考虑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对具体的办理流程完全不清楚。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也不了解有哪些步骤,担心走弯路,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离婚协议到底该怎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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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的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要求。 首先是申请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双方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里强调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接着是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会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然后是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受理(也就是拿到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这就是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拿着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到当初发回执单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工作人员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另一种是被动撤回,如果没时间去现场撤回,那么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拿到回执单后六十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即可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进入审查环节。双方需要带着离婚协议书(一般三份)、结婚证、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情况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符合《民法典》和相关规定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就解除了。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在我国《民法典》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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