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该如何办理?


协议离婚的办理流程如下: 首先是申请阶段。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要带上结婚证、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并且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比如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在A市,另一方在B市,他们可以选择到A市或者B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 接着是初审环节。婚姻登记员会对夫妻双方提交的这些证件材料进行初审,如果初审无误,就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要是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就不会受理。 然后是离婚冷静期。从申请离婚初审通过后开始计算,有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要是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员核实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这样离婚就失败了。 30日领证期。冷静期30天到期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在接下来的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注意必须是两个人一起去,如果其中一方在这30天领证期内没有去,那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离婚也就失败了。而且要是想再次协议离婚,就得重新从第一步申请开始再来一遍。 最后是审查阶段。审查时,双方需提交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每人还要准备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的,就会予以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