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负债一方无力偿还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时遇到共同负债一方无力偿还的情况,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的。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一方无力偿还,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全部债务。这是因为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家庭住房,离婚后一方没有能力偿还剩余贷款,银行既可以要求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偿还全部剩余贷款,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在另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无力偿还的一方进行追偿。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分担比例,偿还了全部债务的一方就可以按照这个比例向对方追讨其应承担的部分。 如果双方无法就债务偿还问题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产生的原因等,来判定债务的分担问题。 此外,双方也可以尝试和债权人沟通,看是否能协商出延迟还款、分期还款等方案,以缓解还款压力。若能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相关概念: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一方不能拒绝。 追偿:就是一方承担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利向另一方追讨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