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如何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相关工作?


首先,对于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政府通常会从多方面进行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员工安置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会督促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确保员工在企业关闭或破产后能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 在债务处理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时,要对其债务进行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会监督企业按照法定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债务处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煤矿企业的资产处置,会遵循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的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处置有明确规定,政府办公厅会确保煤矿企业的资产处置符合这些规定。 此外,政府还会关注关闭或破产煤矿企业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如当地就业、经济发展等问题。会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转型和再就业,推动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可能会引导相关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发展其他适合当地的产业,为失业员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总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切实做好关闭或破产的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相关工作。





